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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货物运输

更新时间:2024-04-16 08:46:43


(一)危险品货物的概念与分类

危险品运输是一个范围很广的称谓,具体来说,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装卸、储存和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的、需要特别防护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货物。

根据汽车运输的特点,在我国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行业标准中,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分为九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其他危险物品。这些危险货物由于性质活泼或不稳定,容易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如果在运输、装卸、储存作业中,受到光、热、撞击、摩擦等,就极易发生爆炸、燃烧、中毒、腐蚀、放射线辐射等严重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

(二)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组织

危险货物运输,要经过受理托运,仓储保管,货物装卸、运送、交付等环节,这些环节分别由不同岗位人员操作完成。其中,受理托运、货物运送及交接保管工作环节尤其应加强管理,其规范要点如下。

1.受理托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承运人受理托运前必须对货物名称、性能、防范方法、形态、包装、单件重量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并注明。检验货物的包装、规格和标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新产品应检查随附的《技术鉴定书》是否有效,按规定需要的“准运证件”是否齐全。做好装卸现场、环境要符合安全运输条件的运输前准备工作。到达车站、码头的爆炸品、剧毒品、一级氧化剂、放射性物品,在受理前应赴现场检查包装等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请托运人改善后再受理。

2.交接保管

承运单位及驾驶、装卸人员自货物交付承运起至运达止应负保管责任。在交接过程中,装货时,发现包装不良或不符安全要求应拒绝装运,或改善后再运;卸货时,发生货损货差,收货人不得拒收,并应及时采取安全措施,以避免扩大损失,同时在运输单证上批注清楚。驾驶员、装卸工返回后,应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负责对所运危险货物的看护,同时应及时与托运人取得联系,恰当处理。由于危险货物具有损害性,必须保证点收点交签证手续完善。

3.货物运送

在货物运送过程中,要仔细审核托运单内容,发现问题要及时弄清情况后再安排运行作业。在安排车班、车次时必须

按照货物性质和托运人的要求进行,如无法按要求安排作业,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进行协商处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2004)的要求,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同时要注意天气预报,掌握雨雪和气温的变化。遇有大批量烈性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物资时,须做重点安排,必要时召开专门会议,制订运输方案。尤其在跨省运输中,更应该安排专人带队,指导装卸和运行,确保安全生产。

知识链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经201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专用车辆、设备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71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予以废止。

规定中明确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信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致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重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3.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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